关于做好广东省技工学校国家助学金
发放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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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劳社〔2008〕38号)
各地级以上市劳动保障局(劳动局)、财政局,省属技工学校: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84号)、《财政部 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技工学校国家助学金发放管理工作的通知》(财教〔2007〕85号)和省政府《关于建立健全广东省普通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粤府〔2007〕92号)精神,为切实做好广东省技工学校国家助学金发放管理工作,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实施,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家助学金发放的范围、对象、时间和标准
(一)发放范围。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并备案,劳动保障部门管理的实施中等学历教育的广东省各公办和民办技工学校(不含深圳市。下同)。
(二)发放对象。具有技工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的在校一、二年级所有农村户籍学生和城市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享受智力扶贫资助的学生和享受退役士兵免费职业技能培训的学生,不再享受国家助学金。
(三)发放时间和资助标准。国家助学金从2007学年(9月份)开始发放,每人每年1500元,共资助两年,主要资助受助学生的生活费开支。助学金分10个月按每月150元标准发放。
二、国家助学金发放管理的办法
(一)技工学校国家助学金所需经费由中央、省以及市、县级财政共同分担。其中,省属技工学校所需经费由中央和省财政共同分担;地方所属技工学校所需经费,省内生源按生源地、外省生源按学校所在地确定各级财政分担比例:生源地或学校所在地属于珠江三角洲7个地级以上市及其所辖县(市、区,不含恩平市)的,所需经费由中央和省财政负担10%,地级以上市、县(市、区)财政负担90%;属于欠发达地区市、市辖区的,所需经费由中央和省财政负担40%,地级市、市辖区财政负担60%;属于欠发达地区县(市,含恩平市)的,所需经费由中央和省财政负担60%,地级市、县(市)财政负担40%;属于16个扶贫开发重点县的,所需经费由中央和省财政负担80%,地级市、县财政负担20%。
(二)技工学校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定。新生录取时,各技工学校应将《技工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技工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指南》(见附件1、2)随同入学通知书一并寄出,学生报到注册,即受理申请并组织初审(农村户籍学生须提供户籍证明,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须提交区以上民政部门发放的低保证明,证明材料附在申请表后面)。初审结果在校内要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三)为保证学生入校与国家助学金发放同步,
每年8月15日前,省财政厅将国家助学金分配名额及中央和省财政应分担的经费下达到各市和各省属技工学校;
各技工学校要为受助学生办理银行储蓄卡,直接将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一律不得以实物或服务等形式,抵顶或扣减国家助学金。为学生办理银行储蓄卡,不得向学生收取卡费或押金等费用,也不得从学生享受的国家助学金中抵扣。中途退学、辍学的学生从其退学、辍学的下一个月起,终止领取国家助学金的资格。
(四)各技工学校按实际受助学生名单填写《技工学校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汇总表》(见附件3,简称汇总表)报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备案,各级劳动保障局汇总所属技工学校上报汇总表后逐级上报。各省属技工学校、各地级以上市劳动保障局上报截止时间为每年10月30日前。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含省)负责将所属技工学校汇总表报同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三、2007学年学生国家助学金申请与发放
根据《财政部 劳动保障部关于下达技工学校国家助学金预算的通知》(财教〔2007〕220号)和《财政部关于追加2007年秋季学期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预算的通知》(财教〔2007〕401号)的要求,为做好2007学年秋季入学学生国家助学金发放工作,请各技工学校确认受助学生名单后,填写汇总表报同级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审批。各级劳动保障、财政部门汇总所属技工学校上报汇总表后,填写《技工学校国家助学金统计表》(见附件4,简称统计表)并逐级对口上报。以上汇总表、统计表上报省的截止时间为
四、国家助学金发放管理的工作要求
(一)各技工学校要高度重视国家助学金发放管理工作,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和要求,严格实行技工学校国家助学金法人代表负责制,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对学校助学工作负主要责任。学校要制定本校国家助学金具体实施办法,设立专门机构和配备专职人员具体负责助学工作,切实加强领导,规范管理。学校要建立专门档案,将学生享受国家助学金的申请、审批、发放等有关资料和工作情况分年度建档备查。
各技工学校每年要从学校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5%的经费,建立学费减免和学生临时困难补助制度,开展学费减免、勤工俭学、校内奖学金、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工作。
(二)各级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积极指导和支持技工学校国家助学金发放管理工作,要切实按粤府〔2007〕92号文规定的分担比例筹措资金,按时足额将资金下达至学校,确保政策的落实。
(三)各地有关部门和各有关学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和相关管理办法的规定,切实加强资金管理,对下达的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不得擅自降低标准、扩大发放范围或延缓发放助学金的时间,同时接受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对弄虚作假、套取财政专项资金或挤占、挪用、滞留国家助学金的行为,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的责任。
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将对技工学校发放管理工作开展好、成绩突出的地区和学校予以表彰。
附件:1.技工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2.技工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指南
3.技工学校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汇总表
4.技工学校国家助学金统计表
5.申请国家助学金学生户籍和生源地划分说明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
二○○八年三月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