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参谋部 总政治部 教育部 公安部 民政部关于做好征集2008年度各级各类院校应届毕业生工作的通知

总参谋部 总政治部 教育部 公安部 民政部

《关于做好征集2008年度各级各类院校

应届毕业生工作的通知》

 

2008628  参动〔2008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公安厅(局)、民政厅(局)、征兵办公室,各军区,各军兵种,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国防科学技术大学,武警部队,各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

 

去冬,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征兵命令,各地加大各级各类院校(普通本科、高职高专、普通高中、普通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应届毕业生(以下简称应届毕业生)的征集力度,一大批经过院校培养、有专业技能的青年应征入伍,较大幅度地提高了兵员质量。部队和地方普遍反映,应届毕业生是一个素质较高的青年群体,征集潜力很大,应当积极适应新时期国家教育资源发展变化和军队现代化建设需要,把应届毕业生作为征兵工作的重点对象,从源头上提高士兵队伍整体素质。为做好征集2008年度各级各类院校应届毕业生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征集对象主体

应届毕业生经历单纯、知识牢固、有一定专业技术水平,从这个群体中征集新兵,能够有效提高新兵质量,有利于青年学生的健康成长,有利于改善兵员整体素质,有利于提高部队战斗力。今年,各级兵役机关要把征集对象主体从农村青年、城镇待业青年调整为全日制高中以上层次各级各类院校应届毕业生,包括普通本科、高职高专、普通高中、普通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当年毕业的学生。上述各级各类院校学生完成专业课程学习后,参加实习2009年毕业的,也可以确定有参军意愿的学生为预征对象,今年征兵开始时如因实习期未满没有取得毕业证书,可以将参军入伍视为实习,入伍后由学校补发学历及学位证书。往届毕业生和各类非学历教育、培训类院校及函授、自考类院校的学生不包括在上述各级各类院校应届毕业生范围之内。各级要转变工作思路,积极适应征集对象主体的调整变化,突出工作重点,抓住主要环节,采取有力措施,向教育要人才、到院校选兵员,依托国民教育为军队输送优秀士兵。要结合年初院校征兵普查,深入院校开展工作,详细了解辖区内各类院校名称、办学类型、文理分类、归口管理部门、办学特色、知名程度、学生来源、毕业生就业(升学)率、开设的专业类别、2008年度毕业生人数及参军意向情况,为做好应届毕业生征集工作打好基础。

二、择优确定预征对象

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选定工作,在兵役登记的基础上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调查摸底。县级兵役机关在各级各类院校开展兵役登记工作的同时,会同教育部门适时组织应届毕业生参军入伍意向调查摸底,摸清应届毕业生的思想动态,掌握愿意参军的人数、专业和分布情况,并向学生告知报名等有关事项。

(二)组织报名。院校所在地县级兵役机关会同教育部门指导各级各类院校组织应届毕业生报名,院校武装部或学生管理部门具体承办。组织报名通常在应届毕业生毕业(实习)前完成,因实习或其他原因耽误报名的,可推迟到91

 

(三)确定对象。院校所在地县级兵役机关会同教育、公安、卫生等部门和院校,适时组织报名的应届毕业生进行体格目测、病史调查和政治初审,把思想觉悟高、身体条件好、学习成绩优良、积极要求参军的学生确定为预征对象,并告知其参加征兵报名、体检的有关事项。政治初审按照公民服现役政治条件,重点审查学生在校就读期间的现实表现。普通高中应届毕业生体格目测、病史调查可结合高考体检一并进行。

(四)完善手续。对己确定为预征对象的学生,院校所在地县级机关会同院校组织填写《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登记表》(式样见附表),院校学生管理部门对学生在校期间表现及文化程度进行鉴定,学生管理部门负责人签字,加盖学校印章,联系电话填写学校学生管理部门办公电话;县级兵役机关对是否确定学生本人为预征对象填写结论意见,武装部部长签字,加盖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印章,联系电话填写武装部值班电话。《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登记表》填写完后发给学生本人,作为优先征集凭证,存根由县级兵役机关统一编号制发。《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登记表》遗失或填写错误的,可依据县级兵役机关存根补办。没有使用的《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登记表》,县级兵役机关要统一封存,妥善保管。严禁将《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登记表》另作它用。

三、加强预征对象管理

院校所在地县级兵役机关要对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情况进行登记汇总,输入《征兵工作管理系统》,并将统计报表连同登记统计数据电子版一并上报市级兵役机关,市级兵役机关汇总后上报省级兵役机关。县、市级兵役机关逐级上报的时间,由省级兵役机关确定,但不得晚于910

数据汇总后,预征对象户籍所在地与院校所在地不是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由院校所在地省级兵役机关汇总后,通过机要邮寄或传真等方式,通报预征对象户籍所在地省级兵役机关;预征对象户籍所在地与院校所在地是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不同市的,由省级兵役机关汇总后通知预征对象户籍所在地市级兵役机关;预征对象户籍所在地与院校所在地是同一市、不同县(市、区)的、由市级兵役机关汇总后通知预征对象户籍所在地县级兵役机关;县级兵役机关要全面掌握户籍在本县(市、区)的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情况,建立档案数据库,加强管理教育,并将人员名单通知乡(镇、街道)人民武装部和学生本人,为征集工作实施做好准备。省级兵役机关之间通报情况、省级兵役机关通知市级兵役机关、市级兵役机关通知县级兵役机关的时间不得晚于920;县级兵役机关通知乡(镇、街道)人民武装部和学生本人的时间不得晚于930

四、科学分配征集任务

在院校征兵普查的基础上,兵役机关要根据本地区人口数量、教育水平、经济发展、公民素质及平衡兵役负担等因素,搞好征集指标的合理调配。要在征集非农业户口青年总数不变的情况下,逐渐改变以各地人口基数为主分配征集任务的方法,对于经济发展水平较高,各类院校集中的地区,应当逐步加大征集任务,尽可能征集更多的优秀应届毕业生入伍。在征集任务逐年向院校倾斜的同时,对一些边远、艰苦、少数民族地区,也要有计划地分配征集指标,为国防和后备力量建设培养人才。

考虑到征集应届毕业生,特别是外地就学的应届毕业生返乡应征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各地在分配征集任务时,根据需要可以预留一定的机动指标,数量由本级征兵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机动指标的分配和使用由本级征兵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兵役机关具体组织实施,使用情况在定兵会议上公开,并向上级兵役机关备案。上级兵役机关要加强机动指标的监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动用。

五、落实优先征集政策

各级兵役机关要为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参军入伍提供“绿色通道”,实施优先征集,减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益。

(一)优先报名应征。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报名由县级兵役机关直接办理。征兵报名前10日,县级兵役机关要逐一通知其报名时间、地点、注意事项等。外地就读的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本人持《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登记表》,可以直接到户籍所在地县级兵役机关报名应征,当地兵役机关应当认真受理,及时安排。己将户口迁到学校办理集体户口的应届毕业生,应将户口迁回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后报名。报名时,兵役机关要认真核对《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登记表》编号和鉴定意见,并将登记表留存,建立预征对象档案。己考取全日制高等院校的学生办理入学手续后,当年选择参军的,在高校所在地报名。

(二)优先体检政审。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体检由县级兵役机关直接办理。征兵体检前5日,县级兵役机关要逐一通知其体检时间、地点、注意事项等。外地就读的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到户籍所在地县级兵役机关报名的,本人持《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登记表》,可在征兵体检时间内报名,县级兵役机关要全部安排其上站体检。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参加体检,队器质性或传染性疾病外,一般不得单科淘汰。组织应届毕业生政审时,严格按照《征兵政治审查工作规定》进行。《应征公民政治审查表》中“就读学校鉴定意见”栏的鉴定意见以《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登记表》意见为准,不再填写鉴定意见。入伍前,《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登记表》作为政审表的附件装入新兵档案。未批准入伍的,《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登记表》由县级兵役机关存档备查。

()优先审批定兵。县级兵役机关召开定兵会议时,要安排教育部门和院校有关人员参加。审批定兵时,应当优先批准体检政审合格的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入伍,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定兵后,再批准其他合格人员入伍。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合格人数较多,征集指标无法满足的地区,由上一级兵役机关统一调整,尽可能保证合格的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特别是农业户口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能够参军入伍;上一级兵役机关调整确实有困难的,应当优先批准学历高的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入伍。在县(市、区)范围内,合格的农业户口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未全部批准入伍前,不得批准往届毕业生和初中学历青年入伍。

()优先安排使用。在安排兵员去向时,县级兵役机关要根据应届毕业生的学历、专业和个人特长,充分考虑教育部门、学校和本人意愿,优先安排到军兵种或专业技术要求高的部队服役;部队对征集入伍的应届毕业生,应当充分考虑其学历和专业水平,优先安排到适合的岗位,充分发挥其专长;同等条件下,应届毕业生士兵在选取士官、考军校、学技术等方面优先。

六、做好优待安置工作

要重视应届毕业生入伍、退役后的优待安置工作,采取积极措施,以调动他们参军入伍、献身国防的积极性。在落实好现行优待政策的同时,可针对应届毕业生文化基础好、综合素质强和有一定专长的特点,创造性地做好退役安置工作。对征集的普通本科、高职高专应届毕业生退役后,由入学前户口所在地按照城镇退役士兵的有关政策规定予以安置;对征集的普通高中、普通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应届毕业生退役后,仍按照城乡有别的相应政策予以接收安置;对己考取全日制高等学校并办理入学手续后入伍的,按照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从全日制高等学校在校学生中征集新兵工作的通知》(2002〕参联字1)有关规定执行。

七、加强监督检查评比

各级要把加强监督检查评比作为促进征兵工作、提高新兵质量的重要措施,充分调动兵役机关、教育部门和院校的积极性,扎扎实实地做好应届毕业生征集工作。

()接受群众监督。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名单确定后,要在各院校和县级兵役机关张榜公布,自觉接受院校师生和学生家长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对有群众反映并经查实不符合征集条件的,要取消预征对象资格。

()加强检查指导。各级要深入基层检查指导,及时发现和纠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要重点检查确定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工作开展情况、预征对象名单上报和平时管理情况、外地预征对象通报制度和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优先征集政策落实情况等。军区征兵办公室和省级兵役机关对县级兵役机关的抽查率分别不少于10%30%,市级兵役机关对所属县级兵役机关要进行全面检查。检查情况要及时通报讲评。

()组织评比表彰。各级要把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占所有预征对象的百分比和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报名率、上站体检率、征集入伍率特别是农业户口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征集入伍率,作为考评今年征兵工作的重要指标,用实实在在的数据反映工作成绩。今年征兵结束后,总参谋部、教育部将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各项征集指标进行评比,并专项表彰一批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各级要结合实际,组织好评比,对完成征兵任务好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对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优先征集政策落实不力的人和事,要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要追究责任。

从应届毕业生中征集新兵,是深化征兵工作改革、提高新兵征集质量的重要举措,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加大改革创新力度,在地方政府统一领导下,作为征兵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抓紧抓好。各级兵役机关要充分发挥牵头协调作用,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有效措施,周密安排部署,狠抓工作落实;教育部门要积极配合,指导督促院校按照规定和要求完成征兵工作任务;公安、卫生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搞好应征青年的政治审查和体格检查;民政部门要认真抓好优待安置政策的落实;各级各类院校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在当地兵役机关和教育部门的指导下,成立专门班子,指定专门人员,明确责任分工(设有人民武装部的院校,由人民武装部负责,没有设立人民武装部的院校由学生管理部门负责),积极配合兵役机关搞好兵役登记、宣传发动、确定预征对象和实施征集等工作,协助把好新兵质量关。要加强宣传教育,深入细致地做好应届毕业生的思想工作,增强应征青年依法服兵役的意识,激发他们参军报国的热情。要严格征集程序,严格审查把关、落实政策规定,切实把应届毕业生优先征集到部队来。要加强经费保障,在院校开展兵役登记和确定预征对象等工作的经费,列入兵役工作费支出,兵役机关根据工作和完成征集任务情况将相关经费拨付院校。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要及时请示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