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零星报销
通常情况下,参保人住院、门诊特定项目和指定慢性病应在本市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属于基金支付的费用,直接在定点医疗机构记账结算,无需再办理报销手续。
以下情形发生的住院、门诊特定项目和指定慢性病基本医疗费用可到本市医保局直属分局办理零星报销手续:
(一)符合异地就医范围的基本医疗费用;
(二)因待遇追溯、系统故障等客观原因导致未能在定点医疗机构正常结算,而定点医疗机构又不能通过系统补办结算的、已由参保人垫付的基本医疗费用;
(三)经市医保局核准,参保人确因病情特殊需要,在本统筹区内非本市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或急诊留观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
为更好地为学生服务,对符合以上条件的零星报销,我校可代为办理,办理手续为提交下列资料进行报销:
1.参保学生填写《大中专院校代办零星报销申请单》。
2.本人居民医保卡原件(备查)及其正反面复印件。
3.有效身份证原件(备查)。
4.医疗费收据(发票)原件。
5.医疗费用明细清单。
6.病历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