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社团工作手册(试行)

广州市交通技师学院

广州市交通高级技工学校

 

学生社团工作手 

 

 

 

 

共青团广州市交通技师学院委员会

广州市交通技师学院学生会

 201110

 

广州市交通技师学院

学生社团管理办法(试行)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院学生社团的管理,促进我院学生素质教育,繁荣校园文化生活,推进校园精神文明建设,依据《广州市交通技师学院、广州市交通高级技工学校学生管理手册》,共青团中央、教育部《关于加强和改进大学生生社团工作的意见》及其他相关文件,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广州市交通技师学院学生社团(以下简称“社团”)是具有广州市交通技师学院本校正式学籍的在校学生在共同的意愿、兴趣、爱好、志向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自我协调、自我管理、自我完善的、有严密的组织机构、健全的管理机制和明确的规章制度的学生组织。

第二条            社团需经学院有关部门审批核准,由各社团负责人在院团委注册登记。社团实行登记成立,学期注册和活动审批的基本管理办法。

第三条            社团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以及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有关规定,不得危害国家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安定团结,并有助于学院的正常的教学科研秩序与安定和谐的校园氛围。

第四条            社团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加强校园精神文明建设,提高学生综合素质,繁荣校园文化生活,引导学生适应社会,帮助学生成材就业。

第五条            社团由广州市交通技师学院团委领导,是学生社团的最高机构。各学生社团由各社团指导老师具体负责管理,确保有序地管理各社团活动,同时确保各社团的活动思想健康向上,内容丰富。

第二章        社团成立

第六条            学生社团依下列五类进行登记:科技类、文化类、体育类、文艺类、综合类。每个社团能且仅能申请登记一种类别。各校区(系)社团的组建应避免与学院现有、并已取得注册资格的各类社团组织重叠,应避免组建职能相近类社团。

第七条            院团委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将其职权部分授权给各社团指导老师行使,并指导和监督各社团指导老师的相关工作。

第八条            发起人必须为本校正式注册的学生、老师。发起人数量为2个以上,社团成立后会员数不少于20人;发起人要成立筹委会专门负责筹建事宜并指定负责人。

第九条            社团名称应简单明了(进行统计等活动时可以使用简称,但社团对外宣传、举行活动时必须使用全称),且与自身学生组织性质一致,与自身宗旨相符,准确反映自身特征,不得违反校园文明风尚和社会公共道德。新成立社团原则上应包含“学生”字样,社团必须冠以“广州市交通技师学院”。

第十条            新成立社团需有至少一名社团指导老师,指导老师为本校正式教职工。社团经院团委审批、同意可聘请若干专家、教师或社会人士,担任顾问或名誉社长(或名誉会长)。

第十一条    各社团在征得指导老师、院团委同意后,可自拟艺术图章或其他标志,但所使用各图章及标志需经院团委备案,以便开展工作。社团不可刻制任何圆形办公图章。

 

第三章        社团活动

第十二条    学院提倡并支持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政治、科技、文化、艺术、体育等活动。学生团体应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活动,服从学院的领导和管理。各学生团体组织的各项活动不得影响学院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各学生团体应努力建立并完善内部各项管理制度,满足学生团体成员的正常需求。

第十三条    对于学生团体开展的可行性高、参与面广、具有积极的教育意义、能使在院的广大学生受益的活动可向院团委提出申请,经院团委审批、取得同意后,将从经费、场地等方面予以支持。

第十四条    学生社团开展活动,应当奉行公开原则,出具广告、公告等需要署名,任何学生社团不得盗用指导部门或其它组织的名义开展活动。

第十五条    学生社团与其它校内社团联合举办活动(含社团成员招新、义卖设点等活动)实施前,必须向院团委提交书面申请,经院团委同意,并上报学院相关部门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十六条    学生社团邀请校外人士及外籍人士参加活动时应提前一周向院团委提出申请,并提交其背景资料,经院团委审核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十七条    对于超出学院规定范围的活动,应提前将活动的策划方案、具体操作计划、出现意外情况的预案、资金预算等上交社团指导老师,报院团委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八条    学生团体赴校外开展学生活动时,原则上需有指导教师带队,并事先将活动方案、活动预算、活动安全预案等上交院团委、校区(系)团总支审批,并在各校区(系)学生管理的相应机构备案。组织者必须为所有参加活动人员事先办理保险,并由活动组织者就安全等相关问题对参加活动人员进行培训,对于事先未履行程序的相关人员,一切不良后果自负。

第十九条    所有参加学生社团校外活动(社会实践)的学生在参加活动前必须征求家长意见,在班主任、社团指导老师处登记备案,并将反馈意见留学院团委备案,如果家长不同意学生参加此项活动,或学生未在班主任、社团指导老师处登记,组织者应拒绝该学生参加此项活动的请求,否则由此引发的一切后果由组织者承担。

第二十条    学生社团活动应服从学院有关部门的安排,不得损坏学院形象和学院公物。

第二十一条          各学生社团组织的活动应尽量在课余时间进行,不得影响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二十二条          学院团委在各学生社团举办各类活动时,有权派人监督、查实该项活动。监督人员确认该学生社团进行超范围活动时,有权要求该学生社团停止该活动,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书面汇报,如果该学生社团不服从监督人员指挥和要求时,院团委将对该社团以予处理。

第二十三条          各社团出具证明、发布公告、进行宣传时,必须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做到内容充实可靠,并署社团全称,不得盗用院团委等其他组织的名义开展活动。

第四章        社团财务

第二十四条          社团必须建立自己的社团财务管理制度。

第二十五条          学生社团经费由各学生社团自行根据学院财务制度及学生社团内部财务规范管理和支配,社团经费必须全部用于社团举办的章程规定的活动所需的各项合理支出。

第二十六条          学生社团经费以学院拨款与学生团体自筹为主要形式。

第二十七条          学生社团进行大规模基本建设、重要活动以及完成学院有关部门安排的任务时,可以向学院团委提出申请,团委将酌情提供全部或部分活动经费。

第二十八条          学生社团自筹经费主要包括以捐赠、赞助等方式获得的资金或实物。社团接受任何单位或个人的捐赠资助,须先征得学院团委的同意,并向社团成员公开说明。

第二十九条          学生社团原则上不允许收取会员费。

第三十条    学生社团的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活动,任何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学生社团的资产,亦不得将其在社团成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          社团成员可对自己认为不合理的财务收支情况提出质疑,社团负责人需要予以准确答复。

第三十二条          学生团体应账目清楚,钱账分离。院团委将不定期对各社团的账目进行审查。

第五章        社团监督和管理

第三十三条          社团需接受共青团广州市交通技师学院委员会的监督和管理。

第三十四条          社团需在每学期开学后规定的时间内到学院团委履行学期注册手续。如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完成的,应在规定的时间内说明。

第三十五条          社团需要有自己的档案制度,合理地将人员资料、活动材料等归档,并定期接受院团委的检查和监督。

第三十六条          各学生社团在活动组织过程中如出现重大失误,该学生社团负责人(指导老师)须提交书面检查,并承担相关责任。

第三十七条          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院团委可以责令其停止活动(或合并整合社团),进行整顿:

(一)    社团活动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校纪校规的;

(二)    活动范围或活动内容与社团宗旨、章程不符的;

(三)    社团成员连续两个学期不足10人的;

(四)    社团连续6个月内未开展任何活动的;

(五)    社团执行机构有严重违纪行为的;

(六)    应当进行定期注册而未注册的;

(七)    财务制度不符合相关规定的;

(八)    社团有严重的商业性质的;

(九)    社团负责人长期不行使职责,社团内部相关职务人员不履行规定职务,管理机制严重混乱致使社团活动无法正常进行的;

(十)    不接受本办法规定、学院团委的登记管理方面的规定和指导的;

(十一)          社团成员10人以上联名递交相关文件向院团委反应本社团严重问题的;

(十二)          社团内部因管理失职,而造成重大事故的;

(十三)          各专业系社团职能与院级的社团(已取得注册资格)职能相近或相同;

(十四)          有其他应当进行整顿的情形的。

第三十八条          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院团委可以将其注销:

(一)    社团活动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校纪校规和本办法的;

(二)    散布违背党的方针路线政策的错误观点和言论的;

(三)    社团执行机构知道或应当知道有成员利用社团名义从事非法活动而未予以有效制止的;

第六章        社团变更和注销

第三十九条          学生社团的登记事项、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在事由发生后的7个工作日内向院团委申请登记、变更备案。学生社团修改章程,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报院团委核准。

第四十条    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向院团委申请注销登记、注销备案:

(一) 未执行学生社团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 会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 分立、合并的;

(四) 根据本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被责令关闭或解散的;

(五) 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四十一条          学生社团在提出注销申请登记之后,院团委应当组织对其财务进行清算。清算期间,学生社团不得与进行涉及款项相无关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学生社团应当自提交清算结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院团委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由社团负责人签名、经会员大会通过的《注销申请书》和清算报告。

第四十三条          学生社团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的处理办法,由院团委参照学院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四条          学生社团成立、注销或者变更名称、社团负责人,由院团委给予公告。

第七章        十佳社团评比

第四十五条          为进一步促进我院学生社团发展,加强社团运作规范化、制度化;推进学生社团自身建设,打造学院品牌社团;充分调动学生社团积极性,提高学生自身能力;丰富校园文化的职能,促进校园文化的凝聚融合。特举行广州市交通技师学院 “十佳社团”评比。

第四十六条          评选将本着“ 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以各社团日常管理及活动开展的情况为主要依据,以学生民主投票和专家评估参选报告的结果为参考,进行综合考评。

第四十七条          获得广州市交通技师学院年度“十佳社团”的学生社团将于每年面向新生开展的社团展示活动中颁发证书、奖杯;在下一年度中,给予“十佳社团”建设经费、办公室、活动场地方面重点支持。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由共青团广州市交通技师学院委员会负责解释,有关实施细则、具体实施方式由各社团指导老师另行研究制定。

第四十九条          本条例于201110月起草,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