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12-2013学年技工学校国家助学金
申报的紧急通知
各系部,各班主任,各分教点:
根据国家及省市文件精神,从2012年秋季学期起,我省扩大中职技校免学费政策范围,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为了做好此项工作,请各各系部、各班主任、分教点做好今年我院国家助学金的审核上报工作。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国家助学金申报对象及标准
从2012年秋季学期起,将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由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年级在校农村(含县镇)学生和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逐步调整为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具体调整步骤如下:
(1)2012年秋季学期至2013年春季学期,助学金政策覆盖一年级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以及二年级农村(含县镇)学生和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2)从2013年秋季学期起,将助学金政策覆盖范围调整为一、二年级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具体到我院即是2012级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和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2011级符合2011年的申报国家助学金条件而2011年未申请的学生(2011年已申请的不用再填写上交申请材料)。以下情形可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1)持有以下证之一学生;
《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低收入困难家庭证》、《五保供养证》或市总工会核发的有效《特困职工证》
注:持有以上这些证件才能做为申请依据,临时开具的困难证明无效。
(2) 孤残学生、烈士子女或优抚家庭子女;
(3)本人或家庭成员因工伤或患重大疾病;
(4)家庭遭受重大灾害或变故的学生;
(5)父母双方或一方残疾,家庭无固定经济来源;
(6)单亲家庭,父母年事已高或丧失劳动能力。
发放时间和资助标准:
国家助学金立即申报,经审批通过、财政资金核拨到位后于学期末发放。每人每年1500元,共资助两年。
二、班主任工作步骤
(一)组织填表及收集资料(
1.请各班主任组织符合条件的学生填写《技工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附件1)。此申请表各班主任自行下载打印,学生处不统一提供空白纸质件,并贴好照片;
2. 身份证复印件(身份证有效期止于2013年6月底;两份,正反面同一张A4纸上);
3. 户口本复印件(一份,户主页及本人页);
4. 相关部门的证件材料原件和复印件,班主任审核原件,交复印件一份。
(二)填写核对《××班受助学生汇总表》(附件2)(
1.将本班符合条件的学生资料录入到《××班受助学生汇总表》。汇总表里的姓名和身份证号码等信息一定要与身份证复印件上的完全一致,否则银行无法及时开卡,导致银行卡发放延迟;
2.对照学生的户口簿复印件及相关证明材料,认真核对符合条件的学生,不能漏掉,也不能多报,不清楚的应向部长咨询;
3.填写“生源地”,要具体到县(市)或区,并对原有信息进行核对;
4. 汇总表中的银行卡号不填,学号为全国技工院校电子注册管理系统学生编号(附件3)。同时填写助学金发放签领表(附件4),各班主任根据本班学生人数自行增加签领表行数,打印后给学生填写。
(三)上传汇总表,上交申请表(
请各班主任于
(四)公示及上报。(
学生处将对各系所交名单进行汇总审核,并将审核通过的学生名单在全院进行公示(各分教点在本校区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学生处将审核好的资料按要求整理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三、工作要求
国家助学金申报工作是一项政府民生工程,关系到政府形象,关系到学生的切身利益,所有参与该项工作的人员务必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对待该项工作,遵守相关纪律,不得出现虚报、漏报、错报、冒领等情况。具体要求如下:
1.做好宣传发动,杜绝漏报现象。各班主任老师、部长、学管负责人、各分教点相关负责人及相关处室工作人员要本着高度负责的精神,做好助学金的宣传发动及资料收集整理等工作,发动所有符合助学金申报条件的学生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申报。各班主任需亲力亲为,对本班学生逐一进行检查,严禁出现全部交给学生干部代为处理的现象,务必使本班符合申报条件的学生无一人漏报。各级工作人员应保管好相应资料,不得出现漏报现象。如出现了因工作失误、致使符合条件的学生未申报或未在规定时间申报的,学校将追究相关责任人或班主任的责任,并可责令相关责任人赔偿学生的损失。
2.确保信息真实准确,不得出现虚报、错报现象。对于申报时弄虚作假、或因工作敷衍塞责造成错误的,如造成对学生的损失或对学校的声誉造成负面影响的,学校将追究相关责任人或经办人员的责任。
3.加强审核,层层把关,确保监管有力。各系部、各分教点的学管工作负责人务必对本系或本校区的申报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审核,严格把关,及时发现各类错漏现象并整改,同时,要抓好工作进度,督促班主任及相关工作人员按时完成任务。学生处相关工作人员也应对各系申报材料认真审核,不放过每一个细节,确保层层把关,使申报材料真实、准确、及时。
参阅文件:
以下附件为起草本通知的参考文件,供各位参阅。
学生处